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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学与统计学院考场规则及要求
2015-01-05 18:57     (浏览次数 )

一、对考生的要求

1.考生应提前十五分钟到达考场,开考一小时后方可交卷,迟到30分钟取消考试资格。

2.考生必须携带学生证或图书借阅证参加考试,否则不允许参加考试。

3.考生不得将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带入考场(含工具书、计算器等,经批准的课程除外),违者按违纪处理。

4.考生进入考场后,必须按监考教师规定的座次就坐,并将学生证或图书借阅证放在考桌的右上方备查。若携带有手机等通讯工具,则必须关闭并交到讲桌上。

5.考生须配合监考教师进行考场清理,保证桌面、桌斗、地面整洁及周围无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,否则按违纪处理。

6.考生无故旷考,取消该门课程补考资格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。

7.考生如有特殊情况,经班主任、教学副院长同意后可办理缓考手续。

8.考试期间,考生应严格遵守《榆林学院考场纪律》。

9.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考生姓名、班级、学号等信息必须与学生证或借阅证上完全一致,否则按按违纪处理。

10.考试结束铃声响后,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,坐在座位上不动并将试卷和草纸翻放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收卷,否则按违纪处理

二、对监考教师的要求

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,要严格按考试规定中的监考要求完成监考任务,具体要求如下:

1.提前十五分钟到达考场,公共课监考提前30分钟到院考务办,开考前20分钟到相关院系考务办,未按规定提前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。

2.组织考生进行考场清理,指导学生按要求就坐,清点考生人数,清理考生所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。

3、开考前逐一查验考生的学生证或借阅证是否与本人相符;开考后检查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考生姓名、班级、学号等信息是否与学生证或借阅证上完全一致。

4.考试期间,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中玩手机、互相攀谈、看书、看报等,应一前一后在考场中交叉巡考,对违纪学生应立即制止和处理,并在考场记录表和考生试卷上注明。

5.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不得擅自离场。监考教师有权制止除主考、副主考,校、院两级巡视人员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。

6.在考试时间一到,应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,坐在座位上不动并将试卷和草纸翻放在桌面上。一名监考教师负责收卷,另一名监考教师负责监督考生。

7.考试结束后,监考教师应将本考场试卷数核对无误后,并按学号顺序整理试卷交到院考务办,配合工作人员将试卷按规范要求装订密封,经审查合格后,方可离开。

8.对考试中出现的违纪学生,监考教师应在违纪考生试卷的登分栏下注明“考试中违纪”字样并签字,考试结束后,应及时向院系主管领导汇报违纪情况。

9.严禁出现私下调换监考,如有特殊情况,应及时与院系主管领导联系,说明情况,做好安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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